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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北京卫家公司,多年取证经验,诚信正规,转业军人组建;以“合法、保密”为原则。根据7大法定证据类型,证据属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围绕举证责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高度的盖然性体现优势证据规则;科学严谨形成证据链。公司人脉广阔,各个领域有专业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从商业到民事证据相关问题处理,等委托服务。北京卫家专业提供:

商务查证服务;商业欺诈调查、知识产权调查、违竟调查取证、尽职调查、内部泄密查证、商业侵权处理。

民事查证服务;诉讼证据查找、离婚财产查证、离婚维权取证、寻人资产追踪、疑难取证等。

  斯伟江说:谁是法庭上真正的王者,不是法官,其实是证据,如果证据黑白分明,法官一般也不敢做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因为他要因此承担责任和良心不安。因此,枉法裁判往往是依靠一些是是而非的证据,以欺骗公众,甚至自己的良心。什么是证据之王,目前看来,没有剪辑的视频,往往是事件的还原复盘,堪称证据之王。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百口莫辩。怎样才能取得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是否可以取得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其证明的效力会有多大呢?    

偷拍、偷录的录音、视听证据如何被法庭采信?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法定证据视听资料的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这一误解源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录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已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作出相关规定,但其规定的内容不够详细和具体,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

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录音、录像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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