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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任职于竞争单位。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Non-competition Clause)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两年),劳动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任职于竞争单位: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自营竞争业务:不得自行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与限制范围
法律依据:竞业限制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并明确经济补偿标准。若劳动者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理范围:限制应限于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领域,不得过度扩大到劳动者整个专业领域。
经济补偿与期限
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期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