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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竞业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取决于协议的有效性条件,若协议合法有效且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反之则无效或可解除。具体需结合主体资格、补偿支付、范围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协议生效的核心条件
竞业协议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具约束力:
主体适格: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如核心研发、销售岗位)。普通岗位(如前台、保洁)即使签署协议也无效。
补偿支付:
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标准通常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
补偿必须在离职后单独支付,不得从工资中扣除或口头承诺。
范围合理: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地域和行业范围需与商业秘密保护直接相关,不得过度扩大(如全国性限制或无关行业)。
约束力失效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时,协议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
逾期1个月未支付且经催告仍未补付,劳动者可解除协议。
部分地区(如江苏)规定未支付补偿即自动失效。
协议本身违法:
未约定补偿金或补偿标准低于法定下限。
限制范围超出合理边界(如禁止从事非竞争业务)。
主体不适格: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协议自始无效。
劳动者维权与用人单位义务
劳动者权利:若遇无效协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协议失效;已履行竞业义务但未获补偿的,可追索补偿金(按平均工资30%计算)。
用人单位义务:需精准识别涉密人员、明确补偿标准,并按时支付补偿。否则协议无效且需承担违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