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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无独立法定举证期限,仲裁阶段通常为收到通知书后 15 日内,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由法院指定且不少于 15 日,具体以办案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为准。
核心期限标准
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通常在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提交证据;仲裁庭可另行指定,遇困难可申请延期。
法院诉讼阶段:一审普通程序由法院指定,不得少于 15 日;二审有新证据的不少于 10 日;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的也可确定。
起算时间: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算。
逾期后果与补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仲裁委/法院可不予采纳,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确有困难需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决定。
对方同意质证的逾期证据,部分情形下仍可组织质证。
竞业限制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期限长短取决于案件所处程序(仲裁或诉讼)及办案机关具体指定,请务必核对手中法律文书载明的截止日期。

